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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上市相关政策

1999-11-07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接上期)

3种土地出让金交纳方式

①北京市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购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在标定地价明确前,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

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让金依法上交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几项特殊规定

①北京市城近郊八区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房屋买受人应当按照房屋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房屋所在地没有标定地价的,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本市远郊区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格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所有权交换。

④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后,由城镇职工与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按照房屋所有权比例分成。房屋原所有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的部分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市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⑤本市城镇职工按照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已购公有住房,也可以在按照成本价补足房屋价款以及利息,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上市出售。

有关规定及罚则

①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的维修管理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

③方案中规定的不允许出售的9种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如果出售,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

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被依法查封或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对房屋出卖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如果该户家庭仍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由市或者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回购买的房屋或者按照同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补足房屋价款,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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